(2017)粤0106民初7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文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林文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781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主要负责人:陈利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韵,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藩,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与被告林文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藩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查明事实(一)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3月28日。(二)合同名称:《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编号:平银广州个信贷字2013第RL20130401000058号。(三)借款金额:214000元。(四)借款期限:36个月。(五)借款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1.89%,在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六)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七)逾期罚息利率:合同约定利率加50%。(八)违约条款: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对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九)合同履行: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14000元,被告借款后,从2015年9月开始未能依约还款。(十)欠款金额: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709.71元、利息(含罚息)37845.18元、复利11595.96元。(十一)律师费:2016年8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续签《委托诉讼/仲裁/清收协议》;2016年7月20日,原告向该所实际支付本案律师费500元,并取得律师费发票(发票号码:10893989)。(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9709.71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利息(含罚息)37845.18元、复利11595.96元;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9%上浮50%计算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十三)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与被告林文藩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查明事实,原告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林文藩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9709.71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利息(含利息、罚息)为37845.18元,复利为11595.96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月利率1.89%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林文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如果被告林文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林文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平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韵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