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继顺申请执行刘瑞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顺,刘瑞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继顺,男,生于1974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跃进北路。被执行人:刘瑞玺,男,生于1953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现住四川省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本院在执行王继顺申请执行刘瑞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4执8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瑞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2号21栋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刘瑞玺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瑞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