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7)豫14执1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江中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商丘市大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由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孟 丽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