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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宝宝与被执行人高亮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宝,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高宝宝,男。被执行人高亮亮,男。申请执行人高宝宝与被执行人高亮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亮亮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高宝宝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亮亮向申请人支付建房款359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亮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宝宝与被执行人高亮亮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亮亮共给付申请人建房款35940元,当庭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给付25940元;二、申请人高宝宝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350元,执行费699元由被执行人高亮亮承担。现申请人高宝宝已领取10000元给付款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高亮亮已缴纳案件受理费350元及执行费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