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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长才、张海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长才,张海,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吴其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才,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玉铭,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兰英,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客运南站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52712。法定代表人:马长才,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其昌,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马长才与被上诉人张海、被上诉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其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长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长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上诉人马长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广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