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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118号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西苑街。法定代表人:屈会东,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成,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经营者张宝全。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满城国土局)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城国土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成、张永生,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经营者张宝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城国土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缴纳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并自2010年3月4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333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4日为被告进行了确权发证,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保满城国用(2010)第1306210009号。该出让合同约定,被告应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万元,而被告当时只缴纳了10万元,尚有100万元土地出让金至今仍未缴纳。原告虽一直采取多种方式催缴,但至今未果。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辩称,土地出让是事实,出让价格不是事实,拍卖价格为49.5万元,办证期间被告私自涨到110万元,把拍卖成交书收回,所以没有交纳,原告没有催要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名为满城县恒业纸制品厂,2016年变更为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2009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10万元,被告以110万元价格竞得大册村333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9年12月30原、被告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0年1月5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被告以出让方式获得位于大册营镇大册村面积为333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60年1月4日止,出让价款为110万元,合同签订之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2010年3月4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卡表明该地已经确权发证。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国土局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被告,并进行了确权发证,被告也已实际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认定该出让合同有效。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应按照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拍卖成交价格为49.5万元,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告满城国土局要求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缴纳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并按出让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其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缴纳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并自2010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6元,由被告保定市满城区顺发纸制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铁人民陪审员  刘洁人民陪审员  田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