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673号原告:何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黄某,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