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元枝与被执行人谭海鸥、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鸥,李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许元枝,女,196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谭海鸥,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李明杰,男,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元枝与被执行人谭海鸥、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财产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廉全胜审判员 申忠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