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洪与盛思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盛思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591号原告:白洪,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盛思杰,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白洪诉被告盛思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白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白洪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