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春、张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张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春,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张梅平,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民初227号申请执行人林春与被执行人张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479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梅平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张梅平已被依法布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