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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春、张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张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春,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张梅平,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民初227号申请执行人林春与被执行人张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479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梅平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张梅平已被依法布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