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滕建伟与鲁建良、何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伟,鲁建良,何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459号原告:滕建伟,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鲁建良,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何利明,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伟诉被告鲁建良、何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滕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建伟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娄佳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