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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宁县阳光百货超市与庆阳晟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会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县阳光百货超市,庆阳晟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会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2287号原告:宁县阳光百货超市,住所地甘肃省宁县。经营者:曹娟,女,住所地甘肃省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峰,住所地甘肃省宁县。被告:庆阳晟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法定代表人:张亚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吕会会,住所地甘肃省宁县。原告宁县阳光百货超市与被告庆阳晟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会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宁县阳光百货超市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县阳光百货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宁县阳光百货超市负担。审判员  杨会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