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执7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7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2号附301号。法定代表人:全睿宏,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港通北四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国。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1056号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1974号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1881号案、依据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2076号案、依据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2077号案、依据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2078号案、依据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2083号案、依据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2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2084号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上述8案并入本案并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阳友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