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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海法、黄振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法,黄振豪,李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56号之二申请人李海法,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黄振豪,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执行人李志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关于李海法与黄振豪、李志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332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黄振豪驾驶李志敏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