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强焊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强焊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53号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楠竹山。法定代表人:朱向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华强焊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镇双马工业园青年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竹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强焊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潭仲裁字第2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华强焊割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强焊割器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裁字第2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