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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丙生与李兵、宋玮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生,李兵,宋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李丙生,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来村村人。被执行人李兵,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沁水县柿庄镇柿庄村人。被执行人宋玮玮,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沁水县柿庄镇海则村人。李丙生与李兵、宋玮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李兵赔偿各项损失23369.79元,案件受理费456.3元,被执行人宋玮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丙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李兵、宋玮玮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属沁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委托沁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沁水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6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执行员  侯占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