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终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与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27号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孙瑞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峰,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远勤山,执行董事。上诉人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陕西天煜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李满良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