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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晶、王亚奇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晶,王亚奇,郝建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4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晶,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奇,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苗晶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晶,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系王亚奇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建梅,女,回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亚卿,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苗晶、王亚奇与被上诉人郝建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晶并作为王亚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郝建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苗晶、王亚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郝建梅实名在百度贴吧、洛阳信息港向苗晶、王亚奇发帖赔礼道歉(且不少于其发帖字数)、帖子保留不少于郝建梅发帖留存时间;2、郝建梅赔偿苗晶、王亚奇经济损失6000元;3、诉讼费用由郝建梅负担。事实和理由:郝建梅在洛阳信息港等网站散布信息,企图歪曲事实,对苗晶、王亚奇的名誉进行恶意诋毁,相关浏览量达数千人之多,更有不明真相的网友以此事件对苗晶、王亚奇进行无端指责。一审法院仅判令郝建梅在网络上赔礼道歉,但对经济损失未进行任何赔偿。郝建梅辩称,1、帖子是郝建梅亲戚发的,与郝建梅无关,郝建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2、该帖子描述的内容真实。苗晶、王亚奇起诉请求:1、要求郝建梅在网络散布的信息消除影响,并公开向苗晶、王亚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要求郝建梅赔偿苗晶、王亚奇名誉损失5万元;3、本案受理费由郝建梅负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苗晶、王亚奇提供2017年2月16日的题目为《公安机关颠倒黑白军人家属含冤入狱》的文章,内容为:“我叫郝健梅,是洛阳一名普通市民,我的父亲郝炎林是一名革命军人。我有两个弟弟,大兄弟叫郝建国,小兄弟叫郝治国。2016年10月30日因为一点小事我兄弟家邻居媳妇苗晶在我兄弟家门口与我兄弟发生口角。这个女人就是个泼妇,连自己的公公婆婆甚至自己的母亲父亲都敢张口就骂动手就打。她丈夫王亚奇是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的一名干警,就因为穿着这身衣服,平时他们两口在我兄弟家附近嚣张跋扈惯了。曾经多次闯入我小兄弟家滋事,言语挑衅张狂。口角发生后苗晶立即给他老公打电话要求其回来教训郝治国,我兄弟以为不是什么大事也没有放在心上于是关上门回屋。谁知十几分钟后,王亚奇带领社会人员破门而入,二话不说对我兄弟拳打脚踢,从屋里打到院里,殴打多时。我兄弟为保性命随手拿起院里水池下一把生锈的菜刀抵抗,不慎砍到了王亚奇。因为动静太大别的邻居报了警。警察来后把相关人员带走,当时王亚奇还嚣张的叫嚣:我要把你一家全弄死,让你们全家赔我!。王亚奇身为一名公安干警,本应保护人民群众,即使有点邻里纠纷,在法治社会里也有各种渠道可以解决,十八大以后习总书记抓党风抓法治老城分局就没有传达学习?他为何敢知法犯法强闯民宅带人打人,如今我弟弟郝治国被批捕了,但闯入家中挑起事端的王亚奇却逍遥法外。”等内容,苗晶、王亚奇称郝建梅通过百度贴吧和洛阳信息港发布以上内容,郝建梅的名字在帖子中被打成了“郝健梅”。郝建梅称其本人不会发帖子。但对亲属通过百度贴吧发帖子的事实予以认可,在本案开庭前,郝建梅已经联系贴吧进行了删帖。王亚奇与郝建梅弟弟郝治国等的伤害案件,已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一审法院尚未判决。现苗晶、王亚奇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要求郝建梅在网络散布的信息消除影响,并公开向苗晶、王亚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要求郝建梅赔偿苗晶、王亚奇名誉损失5万元;3、本案受理费由郝建梅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郝建梅亲属通过百度贴吧、洛阳信息港等以郝建梅名义发布帖子,内容含有“那个女人就是个泼妇”等内容,措辞不当,造成他人对苗晶、王亚奇人格评价降低,郝建梅知晓此事之后,并未及时制止,关于苗晶、王亚奇赔礼道歉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该帖子的事实、情节,大部分在于对当时案发过程中的事实描述,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在本案开庭前,郝建梅积极联系删帖,停止侵害,故对于苗晶、王亚奇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郝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洛阳信息港向苗晶、王亚奇赔礼道歉,帖子保留时间不少于5天;二、驳回苗晶、王亚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苗晶、王亚奇负担200元,郝建梅负担50元。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和交流信息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琐事发生矛盾,郝建梅亲属以郝建梅名义在百度贴吧、洛阳信息港发布关于苗晶、王亚奇的措辞不当且有侮辱性言辞的帖子,郝建梅知晓此事后并未及时阻止,主观上具有对苗晶、王亚奇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苗晶、王亚奇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苗晶、王亚奇的公正评价,郝建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至于苗晶、王亚奇上诉主张要求郝建梅实名在百度贴吧、洛阳信息港向苗晶、王亚奇发帖赔礼道歉(且不少于其发帖字数)、帖子保留不少于郝建梅发帖留存时间的请求,超出其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范围,且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苗晶、王亚奇上诉主张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案涉帖子所载明的主要内容在于对当时案发过程的描述,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在本案开庭前,郝建梅积极联系删帖停止侵害,给苗晶、王亚奇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及范围不大,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在一定范围内有局限性,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苗晶、王亚奇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苗晶、王亚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但语言表述不准确,本院对其处理结果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苗晶、王亚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苏晓明审判员  姬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郎振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