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43号原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地道桥以北京衡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建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号。负责人:高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