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相华、朱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相华,朱红梅,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艾相华,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朱红梅,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陈国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相华、朱红梅、陈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10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