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莫子旺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1591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莫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南涌村启新路46号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35736R。法定代表人:陆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叔元、韩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莫子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莫子旺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莫子旺应履行向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222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2533.76元、案件受理费709元的义务。因莫子旺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广东易初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向相关财产部门查询,发现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莫子旺银行存款7265.19元;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子旺名下持有的广州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债权的股权份额。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莫子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子旺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胜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