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章罗生与昝星武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罗生,昝星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685号原告:章罗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昝星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章罗生与被告昝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章罗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被告以自身治疗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罗生的起诉。本案预收的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