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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许敬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许敬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200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2575XD。负责人:赵子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新龙、张国良,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敬琳,女,汉族,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许敬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敬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敬琳银行存款人民币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