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彦龙诉李玉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彦龙,李玉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4052号原告:韩彦龙,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玉池,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彦龙诉被告李玉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彦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彦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