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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彦龙诉李玉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彦龙,李玉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4052号原告:韩彦龙,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玉池,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彦龙诉被告李玉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彦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彦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