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胡培庆、戴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培庆,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胡培庆,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执行人戴芳,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赣1130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芳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培庆1011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1元,但被执行人戴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芳银行存款101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危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