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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夏玉良、梁玉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良,梁玉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夏玉良,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被执行人:梁玉合,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本院在执行夏玉良与梁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玉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夏玉良5,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梁玉合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玉合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玉合在银行的存款5,075.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