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军诉被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军,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960号原告:刘铁军,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8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刘洪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国,男,汉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刘铁军诉被告沈阳阳光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