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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满平与被告冯建平、刘亚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满平,冯建平,刘亚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223号原告:冯满平,男,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冯建平,男,住西安市。被告:刘亚兰,女,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满平与被告冯建平、刘亚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满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冯满平承担162.5元。审判员  雷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