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维文与林强、林泽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维文,林强,林泽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2738号原告:何维文,1966年5月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林强,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林泽旺,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林强、林泽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16933.31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林强、林泽旺负担。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维文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被告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