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邱杰、苏卓志等与梁以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杰,苏卓志,梁以廉,刘炳权,刘炳衡,刘淑贤,刘淑玲,刘小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667号之一原告:邱杰,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广东省。原告:苏卓志,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州市。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高任,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均,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以廉,女,193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文盲,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系梁以廉的孙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炳权,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高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炳衡,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淑贤,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高州中学退休职员,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淑玲,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体育局职工,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刘小平,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住所地高州市茂名大道209号1-2层。主要负责人:华丽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润,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邱杰、苏卓志诉被告梁以廉、刘炳权、刘炳衡、刘淑贤、刘淑玲、刘小平、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高州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杰、苏卓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由原告邱杰、苏卓志负担。审判员 李仁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