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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刚民与被执行人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民,黄伟,董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民,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第X小区X号人,农民。被执行人:黄伟,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组人,现住芮城县X路口X居X单元X楼X户,农民。被执行人:董小茹,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黄伟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民与被执行人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申请人在权利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终结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郭 华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