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刚民与被执行人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民,黄伟,董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民,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第X小区X号人,农民。被执行人:黄伟,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组人,现住芮城县X路口X居X单元X楼X户,农民。被执行人:董小茹,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黄伟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民与被执行人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申请人在权利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终结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郭 华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