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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恢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社、李轰、李灼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1616号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社、李轰、李灼银:关于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社与被执行人李轰、李灼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三小商初字第0033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该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部分恢复标的3200元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16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