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泽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张兆祯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县林业局,张兆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地址:安泽县泽民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兆祯,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张兆祯行政非诉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宜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安泽县林业局向我院提起撤回申请,要求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6执1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兆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