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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敏与王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王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820号原告谢敏,男,生于1982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王双,男,生于1982年10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诉被告王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敏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谢敏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德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