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洋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653号自诉人韩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住滑县。被告人王洋洋,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住滑县。自诉人韩某以被告人王洋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洋洋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韩某表示对被告人王洋洋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韩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明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