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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素风与广州市华宇扶贫基金会、梁民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保11号申请保全人陈素风,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汴河镇。被保全人广州市华宇扶贫基金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民。被保全人梁民,男,1977年,朝鲜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执行陈素风与广州市华宇扶贫基金会、梁民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保全人广州市华宇扶贫基金会、梁民的财产,未查询���其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保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绪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