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君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向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君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赵向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616号申请人:上海君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中路2810弄8号1204室单元B。法定代表人:姬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敦郊,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向虎,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上海君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途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向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君途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3528号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君途公司与赵向虎所签劳动合同约定赵向虎的月基本工资按税前16,000元标准领取,仲裁委混淆了合同中写明的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赵向虎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君途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3528号裁决,但其针对本案所提出的申请理由均不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故君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君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3528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君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