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顾某2、顾某1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某2,顾某1,董胜亚,蔡林燕,周山儿,蔡志华,蔡大兰,周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特19号申请人顾某2,男,1981年8月24日生,住盐城市。申请人顾某1,女,2007年2月25日生。法定代理人顾某2(系顾某1父亲)。申请人董胜亚,男,1961年9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人蔡林燕,女,1960年2月17日生。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立成、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山儿,男,1980年2月19日生,住泰兴市。申请人蔡志华,男,1957年10月17日生。申请人蔡大兰,女,1978年10月17日生。申请人周进,男,1994年5月30日生。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顾某2、顾某1、董胜亚、蔡林燕和周山儿、蔡志华、蔡大兰、周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马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顾某2、顾某1、董胜亚、蔡林燕和周山儿、蔡志华、蔡大兰、周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15日日经盐城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除苏M×××××中型普通货车投保的保险外,周山儿自愿另行赔偿董金梅死亡赔偿金等已判决金额373382.66元,及顾某2、顾某1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合计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二、双方经商定,以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赔偿上述款项;三、周山儿已支付的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作为谅解金,不包括在此次赔偿款中;四、蔡志华、蔡大兰、周进自愿为周山儿此次交通事故事故赔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若周山儿有一次未按期支付款项,蔡志华、蔡大兰、周进承诺不以周山儿先行赔付为要件自愿立即代为支付;五、周山儿、蔡大兰自愿将其名下共同财产拆迁款作为本次赔偿款的组成部分,但不影响本协议支付方式。本协议履行方式及期限:双方商定:一、赔偿款的支付方式为2017年9月16日,周山儿支付70000万,剩余款项自2018年开始,每年支付100000元(以每季度首日起支付25000元,分次支付),直至支付全部款项;二、本协议三方签字,立即生效,如周山儿有一期未能按期支付,顾某2、顾某1、董胜亚、蔡林燕有权以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减去已支付费用的剩余款项向司法机关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今后各方余无瓜葛。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