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闫凤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闫凤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厚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闫凤羽,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执470号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闫凤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97317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阳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