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与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冯有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冯有炎,胡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750号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经营场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太炎路。经营者:伍春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87号。法定代表人:孟林强。被告:冯有炎,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胡军,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诉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冯有炎、胡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鹏博石材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应敏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