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与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启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启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341号原告: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南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5789590581。负责人:易川江,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法定代表人:鲁光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启成,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与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启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胡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冉 亚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