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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京辰与赵利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京辰,赵利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629号原告:赵京辰,男,194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赵利国,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原告赵京辰诉被告赵利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赵京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京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京辰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