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京辰与赵利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京辰,赵利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629号原告:赵京辰,男,194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赵利国,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原告赵京辰诉被告赵利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赵京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京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京辰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