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利红、安红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红,安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114号申请人:张利红,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申请人:安红霞,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位于濮阳市书香苑10号楼1单元1803号,地丘号为506-05号的房产登记户口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位于濮阳市书香苑10号楼1单元1803号,地丘号为506-05号的房产登记户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抵押、过户及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宏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