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591号原告:石某某,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李某,男,37岁,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