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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591号原告:石某某,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李某,男,37岁,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