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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凯与杜福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杜福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004号原告:张凯,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杜福琼,女,1985年02月02日出生。原告张凯诉被告杜福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许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