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乔伟、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乔伟,XX,战菲菲,张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068号原告: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宝组织机构代码:73129536-7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同惠商厦被告:乔伟,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XX,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战菲菲,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第三人:张金庆,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伟、XX、战菲菲,第三人张金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新伟审判员 胡文兵审判员 邹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翊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