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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艳玲与被告大庆市试采劳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玲,大庆市试采劳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472号原告:贾艳玲,女,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试采劳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张铁匠路西24号。法定代表人:王红亮,职务经理。原告贾艳玲与被告大庆市试采劳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贾艳玲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贾艳玲负担。审 判 员 闫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晓静书 记 员 初志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