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运刚与玄洪伟、袁桂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476号刘运刚、玄洪伟、袁桂清:刘运刚与玄洪伟、袁桂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吉24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刘运刚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玄洪伟、袁桂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玄洪伟于2017年9月20日给付申请人刘运刚26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余款700元,申请人刘运刚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玄洪伟、袁桂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刘运刚与被执行���玄洪伟、袁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