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608号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经营者: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被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温晓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君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