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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608号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经营者: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被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黑龙江省九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大西江农场惠民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温晓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君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