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震、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震,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震与被执行人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6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7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